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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3民初6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杨雪兵诉张江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雪兵,张江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3民初680号原告杨雪兵,住绥阳县。被告张江涛,住绥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雪兵诉被告张江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雪兵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雪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雪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00元,已减半收取1150.00元,由原告杨雪兵负担。审判员 黄 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尹维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