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23民初6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杨雪兵诉张江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雪兵,张江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3民初680号原告杨雪兵,住绥阳县。被告张江涛,住绥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雪兵诉被告张江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雪兵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雪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雪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00元,已减半收取1150.00元,由原告杨雪兵负担。审判员 黄 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尹维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