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罗执字第17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董丽清、陈某等与许方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丽清,陈某,陈坤球,徐伟玲,许方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罗执字第1762号申请执行人:董丽清,女,汉族,1963年10月20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申请执行人:陈某,男,汉族,2007年9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申请执行人:陈坤球,男,汉族,住广东省德庆县。申请执行人:徐伟玲,女,汉族,住广东省德庆县。被执行人:许方油,男,汉族,1969年3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徐伟玲、陈坤球、董丽清、陈某与被执行人许方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南法民五初字第14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许方油应赔偿817701.1元予申请执行人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572.49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1月2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辖区内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若干,本院依法扣划了属被执行人所有的银行存款11921.86元,并退还予申请执行人。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南法罗执字第176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黄 伟执行员 杨洁莹执行员 尹 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颜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