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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5民初24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田洪娟与重庆宏益红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5民初2411号原告田洪娟,女,1975年3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重庆宏益红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向阳路28号1幢2-1-1,组织机构代码08914819-0。法定代表人曾儒仕,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田有余,男,1987年1月22日出生,汉族,系被告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洪娟诉被告重庆宏益红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洪娟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重庆宏益红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田洪娟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洪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田洪娟负担(原告已交纳)。审判员  樊雄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