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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3民初21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3民初2127号原告:王某某,男,1988年4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安徽省利辛县人被告:刘某某,女,198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安徽省利辛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丁 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银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