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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1民初16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吴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1民初1698号原告:吴某,女,198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博济桥办事处华佗庙村,身份证号码5225271986********。委托代理人:张传美。被告:孙某,男,198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博济桥办事处华佗庙村,身份证号码3715211989********。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3月24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雪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胡美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