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1民初16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吴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1民初1698号原告:吴某,女,198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博济桥办事处华佗庙村,身份证号码5225271986********。委托代理人:张传美。被告:孙某,男,198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博济桥办事处华佗庙村,身份证号码3715211989********。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3月24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雪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胡美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