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执恢1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李向阳与李术玲一般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向阳,李术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恢102号申请人:李向阳,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术玲,女,,汉族,农民。申请人李向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术玲人格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08)遵民初字第1266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提级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向阳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遵化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遵民初字第12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钱海峰审 判 员 王兆军代理审判员 张 宾二〇一���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宝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