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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29民初2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吴某与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万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729民初295号原告吴某。委托代理人张玉宝,河北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某。原告吴某诉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高颖适用简���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玉宝、被告金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某诉称,2013年农历5月经人介绍我与被告认识,相处十来天后,便于2013年农历六月初六草率订婚,2013年腊月初六举行的婚礼,于××××年××月××日登记结婚,我是再婚,婚前带有一女儿,婚后感情不好。我们一起去北京打工的时候,被告总自己住旅馆或者住单位,不和我一起住。由于婚前相处时间短,对被告不了解,我开始以为是因为我们不熟悉所以夫妻生活不和谐。可是后来我发现自己得××,反复多次,总是治不好,又发现被告经常在夫妻生活前喝酒、喝药,于是2015年1月10日我和被告去北京积水潭医院检查,经诊断被告患有:包皮过长、龟头炎。就是因为被告患有××,导致我们不能过正常的夫妻生活。后来被告提出回老家看病,至今���有结果而且现在不承认患病。家里的生活开支都是我出,被告把钱都用于看病和还房贷了。被告还经常玩电脑,不关心我和我女儿我们经常吵架或打冷战。2015年农历十月初一我回去收拾我的东西,被告说把我的东西全扔了,从此我们就没有联系过,也没有见过面。我要求离婚就是因为被告生理方面有问题,不能过夫妻生活。请求法院准予我们离婚。被告金某辩称,我们虽然是经人介绍认识,但是在相处半年,相互深入了解、深思熟虑后才决定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开始还可以,我是初婚,一心为了好好过日子,真心实意的对待原告和她女儿。后来我们也吵过架但没有动过手,我从来不数落原告,总是忍让原告。我赚的工资都给了原告,我一直承担着生活开支,房某是我母亲在还,原告赚的工资我却一分钱都没有见过。原告不给我买衣服,还是家里人给我��的。2015年确实去北京积水潭医院看过病,对门诊病历认可。后来我回张家口北方学院第一附属医院看病,医生说我没有生理问题,没有炎症,不用做手术。我从来不喝酒,也不在夫妻生活前吃药,反而是原告得××症经常吃药,我们夫妻生活正常。2015年农历十月初一原告回家收拾东西离家,我们分居至今,2015年年底我曾经去原告娘家接原告回家,原告不跟我回家,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原告系再婚,婚后无子女。原、被告共同生活初期感情一般,后因被告曾患病,夫妻生活不和谐及其他家庭琐事双方发生矛盾。原、被告从2015年农历十月初一起分居至今。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经被告质证无异议的结婚证、门诊病历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结婚,双方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在今后的生活中,双方只要互相理解,珍惜再婚后的夫妻感情,还是能够和好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吴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高 颖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海宝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