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902民初6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902民初631号原告王某,女,198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住安康高新区。被告李某某,男,1981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王某自愿负担。审 判 长 周 杰人民陪审员 李富印人民陪审员 周兴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孙金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