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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1民初31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8

案件名称

雒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雒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3181号原告雒某,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张某,山东胶州胶州湾法律服务所。被告高某,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雒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雒某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雒某自愿撤回对被告高某的离婚纠纷起诉,是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雒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房龙祥负担。审判员 刘 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学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