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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法民初字第090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行与李长翠,王道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行,李长翠,王道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9015号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久长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70938011-9。负责人赵光明,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琨,女,汉族,系原告职工,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李长翠,女,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王道云,男,汉族,现住重庆市沙坪坝区。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朱公东,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行与被告李长翠、王道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行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行负担。审判员 池 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彭小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