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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04行初1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冯耀文与鹤山市雅瑶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耀文,鹤山市雅瑶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0704行初127号原告:冯耀文,男,汉族,住广东省鹤山市,身份证号码:×××061X。委托代理人:叶剑萍、罗君丽,均系广东三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鹤山市雅瑶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法定代表人:黄明广,该镇镇长。原告冯耀文不服鹤山市雅瑶镇人民政府于2016年3月23日作出的雅责改字(2016)16号《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和雅责改告字(2016)16号《责令改违法行为告知书》,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冯耀文以与被告鹤山市雅瑶镇人民政府自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在案件诉讼过程中,原告冯耀文申请撤诉是其对享有的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耀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冯耀文负担。审 判 长  龚展泽代理审判员  李周旭代理审判员  叶银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慧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