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03民初11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方勇江与无锡悦家商业有限公司、无锡悦家商业有限公司阳光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勇江,无锡悦家商业有限公司,无锡悦家商业有限公司阳光店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3民初1171号原告方勇江。被告无锡悦家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清扬路39号。法定代表人戴瑞克,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无锡悦家商业有限公司阳光店,住所地无锡市南长区红星路207号地上一层部分、二层和三层。负责人金瓯,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勇江与被告无锡悦家商业有限公司、无锡悦家商业有限公司阳光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方勇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减半收取后为25元,由方勇江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韦柔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