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0民终2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赵立平、刘彦洪与王立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彦洪,赵立平,王立海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民终2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彦洪,男,1968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黑龙江省东宁县。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立平,男,197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黑龙江省东宁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立海,男,197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黑龙江省东宁县。本院在审理上诉人赵立平、刘彦洪与被上诉人王立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因上诉人刘彦洪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2945元减半收取1472.5元,由上诉人刘彦洪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于 尧审判员 张继凯审判员 李先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 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