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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81民初14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何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81民初1432号原告:何某,无业。被告:徐某,务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何某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何某负担。审判员  刘绪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 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