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81执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8-20
案件名称
谢军与张勋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军,张勋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81执60号申请执行人谢军。被执行人张勋平。申请执行人谢军与被执行人张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宜都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日作出的(2015)鄂宜都民初字第007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谢军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经查询了被执行人张勋平的银行账户,发现无足额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上述执行调查情况予以认可,且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0581执6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线索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审判长 郑兰武审判员 周春明审判员 冉克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任 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