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31民初10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王文辉诉李承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辉,李承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31民初1039号原告王文辉。被告李承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辉与被告李承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文辉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文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文辉负担。代理审判员 倪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郭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