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4民初10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张磊、韩广臣诉康秀文、李波涛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磊,韩广臣,康秀文,李波涛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4民初1031号原告张磊,男,1971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原告韩广臣,男,197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被告康秀文,女,196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李波涛,男,196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磊、韩广臣诉被告康秀文、李波涛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磊、韩广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邮寄送达费80.00元,均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盖群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钱宇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