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23民初2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李玉昌与赵红艳、付佩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昌,赵红艳,付佩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523民初250号原告:李玉昌,男,汉族,住辉南县。被告:赵红艳,女,汉族,住辉南县。被告:付佩学,男,汉族,住辉南县。原告李玉昌与被告赵红艳、付佩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玉昌及被告赵红艳、付佩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原告李玉昌诉称:二被告在2013年2月14日因需流动资金,向我借款30000.00元,当时约定借款利息按月利1分2厘计算,并承诺在2016年2月14日前还清,到期后被告未能按时还款,原告多次索要,被告都以各种理由拒绝还款。为此起诉,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给付欠款30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连带还款义务。被告赵红艳、付佩学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2013年2月14日我俩签借条属实,该借条注明了借款金额还款期限,但是该借条签订后,原告并未按约定的金额向我俩支付借款。借条并未约定原告诉请的利息。根据法律规定,主张合同履行一方应提供证据证明合同履行,原告现不能举出证据。综上所述,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庭审中,原告李玉昌针对其请求向本院提供借条一份,并陈述称:当时是赵振华和二被告一起打得借条,赵红艳与赵振华系姐弟,当时向他们三个人支付的现金。赵振华我找不到他,提供不了地址,所以没起诉他。经质证,二被告对借条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并陈述称:原告说的当时给我们现金是在说谎,当时我弟弟在我家,这个钱是之前不知什么时候原告帮我弟弟向别人抬的30000.00元,2013年2月14日原告去我家让我弟弟还他钱,但是我弟弟没有钱,原告就想找我父母,我不想让原告去找我父母,因为我父母年纪大了,还给我弟弟带着两个孩子,父母年纪大了,本身也没有什么钱,我怕他们再上火病倒了,我就没让原告去找我父母,原告就说让我和我丈夫保证我弟弟一年还他一万元,我们就答应了,然后我们二被告和我弟弟在这个借条上签字了,条上的内容是原告写的,签字是我们签的。2013年2月14日至2016年2月14日原告没向我们支付一分钱,这个钱是之前原告和赵振华之间借款的事。对此原告反驳称:这个钱是赵振华联系我借的,打条的时候就是我们四个人面对面打的,我当时支付钱的时候是赵振华接的,说是做买卖用,资金周转不开,至于钱怎么花的我不清楚,说这个钱一年给一万,最终还款期是2016年2月14日,当时说钱是他们三个人还,条也是这么打的,借款的日期就是2013年2月14日。被告说的向老人要钱的事没有,我也没有权利让老人打条。钱就是当天借给他们的。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及举证、质证情况,本院认为,二被告对原告提供的借条的真实性无异议,为此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借条,可以认定本案如下事实: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赵振华系被告赵红艳的弟弟。赵振华联系向原告借款,并接到原告交付的借款30000.00元,在2013年2月14日赵振华与二被告作为共同借款人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每年还10000.00元,于2016年2月14日还清。本院认为,借款合同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二被告虽主张借款系赵振华之前所借,但二被告作为共同借款人为原告出具借条的行为系对借条所记载债务的自愿认可,逾期二被告未履行清偿义务,已构成违约。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二被告应承担连带清偿的民事责任。为此,对原告要求二被告共同连带偿还所欠借款30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借款时双方口头约定了利息,二被告予以否认,原告当庭自愿放弃了对借款利息的请求,因该行为系原告对其民事权益的自愿处分,本院予以尊重。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红艳、付佩学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共同连带偿付原告李玉昌所欠借款30000.00元。案件受理费550.0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武传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 张 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