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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71刑更3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袁品生故意杀人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71刑更381号罪犯袁品生,男,196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泸西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9月19日作出(2001)红中刑初字第19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袁品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1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2004年9月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4)云高刑执字第3036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于2006年9月8日、2008年3月2日、2010年9月9日、2012年3月21日、2013年5月23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五次刑事裁定共减刑五年一个月;于2014年9月16日经本院以(2014)昆铁中刑执字第874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嵩明监狱于2016年3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袁品生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袁品生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表扬2次。另查明,该犯系病犯。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病情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袁品生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袁品生减去剩余刑期,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丽审判员 董亚昆审判员 桑胜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珉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