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03执278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南充市闽达钢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江明东、四川鼎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充市闽达钢材有限公司,江明东,四川鼎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3执278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南充市闽达钢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敏昭。被执行人江明东,男。被执行人四川鼎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永发,董事长。被执行人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杜其星,总经理。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南中法民终字第426号民事判决书立案受理南充市闽达钢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江明东、四川鼎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冻结被执行人款项已足额,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四川省鼎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自贡学院分理处所开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7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龙小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范 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