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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38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苏金德与朱春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金德,朱春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3834号申请执行人苏金德,男,195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居民,住安溪县。被执行人朱春林,男,196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安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金德与被执行人朱春林、民间借贷纠纷的(2014)安民初字第355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苏金德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朱春林支付欠款26000元及利息(其中借款本金10000元的利息自2012年4月2日起,另借款本金16000元的利息自2012年6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代垫受理费225元。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朱春林在银行查无存款,暂无有执行价值的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当事人名单,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355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金川审判员  黄全胜审判员  陈进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美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