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381民初12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81民初1299号原告孙某某,女,196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票市。被告王某某,男,1966年2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审判员 郭 霖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诗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