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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6民终8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金安娟与刘寿治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安娟,刘寿治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6民终86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金安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寿治。上诉人金安娟因与被上诉人刘寿治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黄平县人民法院(2015)黄民初字第7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金安娟在上诉期间未交纳上诉费,也未申请司法救助。经原审法院书面通知,上诉人金安娟仍未能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本院审查认为,《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项规定:“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上诉人金安娟未在法院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金安娟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冉定飞审判员  潘贵卿审判员  欧 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 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