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绵竹执恢字第7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袁飞申请执行陈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飞,陈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绵竹执恢字第79-1号申请执行人袁飞。被执行人陈琴。袁飞与陈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1)绵竹民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58824.00元、代垫诉讼费127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其他法律文书,到期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评估拍卖了被执行人陈琴所有的川FFG9**号车辆,拍卖价款31500.00元。另查明,余款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未履行部分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小林审判员 潘传明审判员 强克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定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