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133民初1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梁军与张文杰、张秀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军,张文杰,张秀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33民初182号原告梁军。委托代理人张永振,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文杰。被告张秀花。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军与被告张文杰、张秀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军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70元,由原告梁军负担。审判员  王瑞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晓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