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33民初1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梁军与张文杰、张秀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军,张文杰,张秀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33民初182号原告梁军。委托代理人张永振,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文杰。被告张秀花。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军与被告张文杰、张秀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军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70元,由原告梁军负担。审判员 王瑞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晓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