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01刑更13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任忠德故意杀人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任忠德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津01刑更1343号罪犯任忠德。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7月2日作出(2003)二中刑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任忠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5年9月29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05)津高刑一执字第119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7年11月14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07)津高刑一执字第136号刑事裁定,对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刑期自2007年11月14日起至2025年11月13日止。本院以(2009)一中刑执字第213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四个月。本院以(2011)一中刑执字第215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八个月。以(2012)一中刑执字第500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以(2014)一中刑执字第259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该犯现刑期自2007年11月14日起至2020年11月13日止。天津市西青监狱于2016年4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任忠德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任忠德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两次,监狱表扬一次,单项奖励一次。本院认为,罪犯任忠德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任忠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7年11月14日起至2019年11月1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发审 判 员 张建辉代理审判员 祁 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史军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