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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5执5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许姣娣与葛云开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姣娣,葛云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5执564号申请执行人许姣娣。被执行人葛云开。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北庄民初字第13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4月5日向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葛云开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葛云开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凌宇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