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05执5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许姣娣与葛云开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姣娣,葛云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5执564号申请执行人许姣娣。被执行人葛云开。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北庄民初字第13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4月5日向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葛云开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葛云开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凌宇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