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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902执异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8-04-18

案件名称

陈亚杨与宋土明、茂名市明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亚杨,宋土明,茂名市明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尤健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02执异7号申请执行人:陈亚杨,女,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委托代理人:廖业诗,广东诚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宋土明,男,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委托代理人:麦颢蓝,广东海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茂名市明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法定代表人:宋土明,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麦颢蓝,广东海法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尤健兵,男,汉族,住廉江市。委托代理人:陈春霖,广东前瞻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亚杨与被执行人宋土明、茂名市明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恒房地产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第三人尤健兵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书》、《公证书》、送达回执等证明材料。被执行人明恒房地产公司、宋土明不同意将申请执行人变更为第三人尤健兵,理由如下:一、本案债权不可转让;二、申请执行人陈亚杨与被执行人明恒房地产公司、宋土明之间的债权金额还有出入之处,有协商和解的可能,债权转让后将无法和解,造成被执行人明恒房地产公司、宋土明的损失;三、被执行人明恒房地产公司、宋土明存在对申请执行人陈亚杨的不安抗辩权。被执行人明恒房地产公司、宋土明为此提供了《债权债务抵销协议(商铺)》、《协议书》、《最高额抵押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等证据。经审查,申请执行人陈亚杨与第三人尤健兵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约定申请执行人陈亚杨将(2015)茂南法民二初字第44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案号(2015)茂南法执字第1092号]项下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尤健兵,以抵偿申请执行人陈亚杨的丈夫全兴向第三人尤健兵的借款15000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陈亚杨已出具《债权转让通知书》,并以邮寄方式送达给被执行人明恒房地产公司、宋土明。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明恒房地产公司、宋土明主张本案债权不可转让,但其提供的证据均不能证明该债务存在不得转让的法定情形,本院不予支持。申请执行人陈亚杨将本案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尤健兵,双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并通过书面形式告知了债务人,该债权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的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因此,第三人尤健兵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变更第三人尤健兵为(2015)茂南法执字第1092号执行案的申请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 波代理审判员  吴俏丽人民陪审员  邱志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苏珊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