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24民初9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徐某与仙居县安洲街道杜婆桥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仙居县安洲街道杜婆桥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4民初947号原告:徐某。法定代理人:彭丽丽。被告:仙居县安洲街道杜婆桥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仙居县安洲街道杜婆桥村。法定代表人:张建平,系村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仙居县安洲街道杜婆桥村村民委员会为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要求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6元,减半收取173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 判 员 张鑫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余佳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