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4民终4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李禄与谈明俊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䘵国,谈明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4民终4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䘵国,男,汉族,生于1964年4月12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谈明俊,男,汉族,生于1949年2月21日。上诉人李禄国与被上诉人谈明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景泰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5日作出(2016)甘0423民初307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李䘵国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但未按期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原审景泰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3日向原审被告李䘵国送达了《预交上诉费通知书》,现李䘵国仍未按期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上诉人李䘵国在指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 马志平审判员 张东明审判员 魏建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昶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