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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6执1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李双平与郑州兴联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双平,郑州兴联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6执166号申请执行人李双平,女,196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郑州兴联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李双平申请执行郑州兴联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双平按照本院(2015)上民初字第162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106执166号的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江发兵审判员  宋鹏飞审判员  周锐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玉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