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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23执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赵光炎与田莉、朱炎、朱成章、朱福杰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光炎,朱成章,田莉,朱炎,朱福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23执69号申请执行人赵光炎。被执行人朱成章。被执行人田莉。被执行人朱炎。被执行人朱福杰。法定代理人田莉。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赵光炎与被执行人田莉、朱炎、朱成章、朱福杰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00000元,未执行标的额为200000元。经法院调查,未能查控到被执行人在继承朱术强遗产范围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在继承朱术强遗产范围内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申请人同意对案件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饶县人民法院(2015)广民五初字第1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具备履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人民法院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陈绍信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燕 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