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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3执2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汪辉与张志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辉,张志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623执297号申请执行人汪辉,男,1965年,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利辛县望疃镇汪大村汪大。被执行人张志军,男,1983年,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利辛县望疃镇朱寨村西寨庄本院在执行汪辉与张志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进行了告知,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利辛县人民法院(2014)利民一初字第004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利辛县人民法院申请重新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顾 峰审判员 胡 喆审判员 李 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文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