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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1民初3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某某城有限公司诉被告邢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某某城有限公司,邢某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1民初399号原告西安某某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某某。委托代理人郑某某。被告邢某某,男,198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二府庄小区31号楼2门2层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某某城有限公司诉被告邢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某某城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西安某某城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344元,原告已预交,退付其4672元,下4672元由其自行承担。审 判 长  韩立军代理审判员  杨 扬代理审判员  张 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