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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4民初7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郑传兴诉李宗友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传兴,李宗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4民初737号原告郑传兴,男,195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正安县人。被告李宗友,男,1946年4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正安县人。原告郑传兴诉被告李宗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传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由原告郑传兴承担。审判员  李可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彭廷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