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0109民初155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原告新疆天颂沃德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瀚粕宫洗浴会所、被告刘继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天颂沃德投资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瀚煌宫洗浴会所,刘继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9民初1554-1号原告:新疆天颂沃德投资有限公司。被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瀚煌宫洗浴会所。被告:刘继成。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天颂沃德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瀚煌宫洗浴会所、被告刘继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交保全申请,要求保全二被告名下的银行存款1027028.97元,原告自愿以其名下新AFW9**号丰田小型普通客车、新AKG9**号小型轿车、新AMC8**号小型普通客车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原告新疆天颂沃德投资有限公司名下新AFW9**号丰田小型普通客车、新AKG9**号小型轿车、新AMC8**号小型普通客车车辆手续;二、冻结二被告名下的银行存款1027028.97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雪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罗建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