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4民终3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梅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4民终38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甲,女,1981年4月2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414211981********,现住梅州市梅江区西阳镇莆田下李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乙,男,198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414211981********,现住梅州市梅江区西阳镇太平村塘美头。上诉人李某甲因与被上诉人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2016)粤1402民初1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3月经被告表弟和原告妹妹介绍认识,2011年1月5日登记结婚。2013年3月22日生育一子李志键,出生后随原、被告在被告家中生活,由被告母亲照顾,2015年8月份开始原告就带小孩回娘家居住至今,现随原告生活。原告称双方婚初感情一般,婚后因被告赌博及对家庭不负责,不带小孩问题导致双方感情破裂。被告则认为婚后感情一般,但不存在原告所述的赌博事情,原告从嫁来三个月因和被告母亲关系不好,产生了矛盾开始闹离婚。2015年8月,原、被告开始分居,对分居原因原告称因被告赌博,被告则认为是因原告跟被告母亲有矛盾,分居初期双方仍有联系。原告李某甲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于2016年1月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李志健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用12万元给原告(从2015年11月起2030年11月止,每月800元);3、原告的所有嫁妆和婚后原告所购的家具如冰箱、摩托、空调、餐桌归回给原告。被告李某乙辩称,我不同意离婚且不同意小孩归原告抚养,如果离婚,小孩要归我抚养;原告嫁妆拿过来的时候我有回礼金给原告,如果嫁妆要拿回去,是不是原告要将礼金归还给我。庭审中,原、被告双方确认无夫妻共同财产,亦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经原审法院做调解工作,原告坚持要求离婚,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结婚至今五年,已建立起一定的婚姻感情基础,夫妻生活中发生争执属婚姻磨合期间正常现象。原告起诉离婚理由为被告沉迷赌博且对家庭不负责任但未提供证据证实,且被告对此不予认可,认为与原告仍有感情,表示不同意离婚,应视为双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只要原、被告双方相互谅解、相互尊重,积极面对目前存在的问题,仍可以攻克矛盾、打破僵局,并不足以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尤其是小孩尚小,需要父母的共同关爱和教育。夫妻在共同生活中应本着珍惜家庭,互谅互让,和睦相处的原则,加强沟通,共同建设好家庭。原告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准许离婚情形,故对原告的离婚诉请法院不予支持。希望原告打消离意,珍惜夫妻感情,多从小孩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加强夫妻间的沟通与交流,被告应正视自己的不足,夫妻间互谅互让,处理好家庭关系,共同维护家庭和夫妻感情稳定。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于2016年2月25日作出判决:一、不准许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亮离婚。二、驳回原告李某甲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李某甲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离婚,返还上诉人嫁妆跟婚后购买的家具,婚生男孩李志健由上诉人抚养,该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夫妻感情未达到破裂的程度,判决不准离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1、被上诉人有几年的赌博恶习,经多次苦心规劝,乃劣性不改,至双方感情破裂,于2015年8月分居。2、由于被上诉人长期沉迷赌博,工资全用于赌博,对家里生活不管不问,家里的家具、电器全部都是由上诉人购买。3、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感情基础薄弱,双方性格不合,无法沟通;被上诉人且对儿子李志健不管不问,分居至今从未给过一分抚养费,也未关心过儿子的情况;加上被上诉人婚后赌博行为,上诉人早已心灰意冷,感情破裂,无法继续一起生活。4、上诉人拥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来源,能够为小孩提供良好的生活条件。上诉人在梅江区西阳镇线艺有限公司工作,工作月收入2500元,方便照看小孩。故儿子李志健由上诉人抚养更能健康成长。5、上诉人身体健康、品行端正、思想健康,孩子在上诉人的抚养下更有利于引导孩子健康成长。而被上诉人沉迷赌博,为了赌博经常矿工几天不上班,以前经常接到他们公司打电话找人;不理会家人的劝阻,为了赌博几天几夜不回家,极不利于小孩的身心健康。如果小孩长期生活在这种不健康的家庭环境中,会养成偏激的思维方式,不利于小孩树立正确的生活观和世界观、培养健康的生活心态。李某乙答辩称:说我在电脑上赌博是不属实的,我不同意离婚;如果要离婚的话,希望小孩判给我抚养。经审理查明,对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对于举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李某甲主张夫妻感情破裂的主要理由是李某乙沉迷赌博,但李某乙予以否认,而李某甲无证据证实,因此对李某甲主张的上述事实不予认定。原审据此认定双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判决不准离婚,并无不当。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李某甲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案经调解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李某甲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陈立民代理审判员 曾园芳代理审判员 范宜洪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朱红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