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321民初5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原告王树霞与被告张德辉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民初581号原告:王某某,女,198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县。被告:张某某,男,197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永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丽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