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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21民初5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原告王树霞与被告张德辉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民初581号原告:王某某,女,198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县。被告:张某某,男,197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永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丽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