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02民初10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张永涛与张增旺、张宗理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涛,张增旺,张宗理,张宗帅,张宗起
案由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02民初1083号原告张永涛。委托代理人高彦超,河南启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增旺。被告张宗理。被告张宗帅。被告张宗起。四被告委托代理人李国善,河南子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涛诉被告张增旺、被告张宗理、被告张宗帅、被告张宗起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永涛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永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孟迎春审 判 员 刘亚娟人民陪审员 靳伟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雯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