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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民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四川意通能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省仪陇县人民医院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意通能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四川省仪陇县人民医院

案由

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民初字第8号原告四川意通能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李斌,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李仁愚,四川路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省仪陇县人民医院,住所地四川省仪陇县。法定代表人阚光树,任院长职务。委托代理人徐鹏程,四川金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荣,四川省仪陇县人民医院副院长。原告四川意通能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起诉被告四川省仪陇县人民医院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民三庭副庭长龚莉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欧春芳、人民陪审员朱成平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对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原告四川意通能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8日以被告已支付了全部技术服务费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四川意通能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意通能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84元,由原告四川意通能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龚 莉审判员 张志平审判员 龙 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杜丝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