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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勃执字第14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市分行与马里宝、张乐、温四栓、马海英、贾过继、王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市分行,马里宝,张乐,温四栓,马海英,贾过继,王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勃执字第148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市分行。被执行人马里宝,男,汉族,私营业主.被执行人张乐,女,汉族,私营业主。被执行人温四栓,男,汉族,私营业主。被执行人马海英,女,汉族。被执行人贾过继,男,汉族,私营业主。被执行人王楠,女,汉族。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市分行与马里宝、张乐、温四栓、马海英、贾过继、王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明确,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措施,被执行人却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2015)乌勃民一初字第012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 剑审判员 高建军审判员 苗建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治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