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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5民初字12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康某与被告刘某、陆某某、刘某某、杨某、河北某某典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康某,刘某,陆某某,刘某某,杨某,河北某某典当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5民初字1294号原告王某某。原告康某。被告刘某。被告陆某某。被告刘某某。被告杨某。被告河北某某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某某区某某路某某号。法定代表人贾某某,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康某与被告刘某、陆某某、刘某某、杨某、河北某某典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康某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某、陆某某、刘某某、杨某、河北某某典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康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康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57元,减半收取,由王某某、康某负担4928.5元。审判员  杨庆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