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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1执1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刘雪飞与张董龙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雪飞,张董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21执100号申请执行人刘雪飞。被执行人张董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雪飞与张董龙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前郭县于2011年1月12日作出(2016)吉前证字第63号执行证书,该文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48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当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前证字第63号执行证书的执行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建军审判员  王丽颖审判员  范伟旭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关 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