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21执1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刘雪飞与张董龙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雪飞,张董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21执100号申请执行人刘雪飞。被执行人张董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雪飞与张董龙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前郭县于2011年1月12日作出(2016)吉前证字第63号执行证书,该文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48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当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前证字第63号执行证书的执行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建军审判员 王丽颖审判员 范伟旭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关 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