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汉民初字第77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天津开发区文博劳动服务有限公司与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开发区现代产业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开发区文博劳动服务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开发区现代产业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汉民初字第7777号原告天津开发区文博劳动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恂园西里11门,组织机构代码:77061388-2。法定代表人翟有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吉帅,天津宇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剑,天津立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西、农业路南6幢1-22-2207,组织机构代码:17107186-6。法定代表人魏庆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余东方,该公司法务。委托代理人闫华强,该公司职员。被告天津开发区现代产业总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汉沽现代产业区。法定代表人赵继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秦璐,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小宁,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开发区文博劳动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开发区现代产业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开发区文博劳动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人民币9,78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朝铭代理审判员 贾书岩人民陪审员 高爱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晓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