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31民初6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成都铁骑力士饲料有限公司与邹利刘开育彭兴琼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铁骑力士饲料有限公司,邹利,刘开育,彭兴琼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31民初651号原告成都铁骑力士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西南航空港开发区5平方公里新区。法定代表人李全,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勇,四川原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利,女,汉族,1991年7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蒲江县。被告刘开育,男,汉族,1966年4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蒲江县。被告彭兴琼,女,汉族,1968年4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蒲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铁骑力士饲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邹利、刘开育、彭兴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且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铁骑力士饲料有限公司撤回对邹利、刘开育、彭兴琼的起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杜济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 骁 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