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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凌执恢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李华与申请执行李春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凌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华,李春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凌执恢字第149号申请执行人李华,男,1971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凌源市凌北镇庙西村四组。被执行人李春龙,男,1987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凌源市凌水湾。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华与被执行人李春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凌执恢字第149号案件本次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高凤彬助执员张敏助执员刘洋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刘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