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普执字第21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2015-219终本裁定书
法院
普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某,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普执字第219-1号申请执行人汤某,女,1973年06月29日生。被执行人高某,女,38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普民初字第493号民事调解书,依法立案执行汤某申请执行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申请的标的为20000元及应付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汤某书面申请终结对(2015)普民初字第493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2015)普民初字第493号民事判决书中关于汤某申请执行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璞审判员 胡 凯审判员 杨秀裔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蒋田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