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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4民初11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原告郭中涛与被告陈改焕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中涛,陈改焕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4民初1141号原告:郭中涛,男,生于1966年12月18日,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卢医镇郭岗村424号。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5196612182813。被告:陈改焕,女,生于1969年10月6日,汉族,住址同上。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5196910062844。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中涛与被告陈改焕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中涛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中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香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