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21民初4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任燕妮与孙细立、杨新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燕妮,孙细立,杨新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21民初482号原告任燕妮,居民。被告孙细立,居民。被告杨新良,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任燕妮与被告孙细立、杨新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燕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征收4400元,由原告任燕妮负担。审判员 陈敏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