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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21民初4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任燕妮与孙细立、杨新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燕妮,孙细立,杨新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21民初482号原告任燕妮,居民。被告孙细立,居民。被告杨新良,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任燕妮与被告孙细立、杨新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燕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征收4400元,由原告任燕妮负担。审判员  陈敏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