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民终13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涿神有色金属加工专用设备有限公司与河南博大盛塬铝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博大盛塬铝制品有限公司,涿神有色金属加工专用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民终13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博大盛塬铝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金屏路49号。法定代表人张会龙,该公司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涿神有色金属加工专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涿州市镇安寺区南环路北侧。法定代表人唐小金,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河南博大盛塬铝制品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2015)涿民初字第36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河南博大盛塬铝制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河南博大盛塬铝制品有限公司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河南博大盛塬铝制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2386元,减半收取26193元,由上诉人河南博大盛塬铝制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白 月代理审判员 李舒淼代理审判员 翟乐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佟铁铮 来源:百度“”